國立故宮博物院展場參觀須知
民國102年12月13日第24次院務會議通過
民國102年12月22日核定實施
民國105年2月1日台博教字第1050001453號函修正第一、二、五點
一、國立故宮博物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維護展場內珍貴文物及參觀品質,特訂定本須知。
二、十人以上團體需購買團體參觀券入場參觀,並須依規定租用語音導覽系統佩掛語音導覽器始得准予入場。本院實施人流控管措施,請於參觀前事先預約團體語音設備。
三、人潮擁擠時,請適當調整參觀路線,以避免行進受阻。
四、如遇颱風、地震等天災宣布停止上班時,即暫停開放參觀;參觀區域如遇換展、整修、施工或重大特殊事故造成影響時,本院得視需要停止開放部分區域。
五、進入展場應遵循本須知相關規範,並配合服務人員之指示。如有違反下列事項者,本院得予以勸導、制止、拒絶入館或勒令離館:
(一)嚴禁攜帶各類違禁及危險物品、食物、液體、瓶罐等進入展場。
(二)未經許可嚴禁在未租用語音導覽系統下進行任何導覽及解說服務,以維展場內安寧。
(三)展場內除經申請核可外禁止拍照、攝影,請將照相及錄攝影器材收納於隨身包或寄存寄物處。
(四)參觀時請輕聲細語、勿高聲談笑,或有滋擾影響其他遊客參觀之作為。
(五)請勿追逐嬉戲、飲食、吸煙、倒臥座椅、就地而坐、脫鞋及拋棄紙屑、雜物。
(六)請勿攜帶寵物(導盲犬除外)、大型物件及玩具進入參觀。
(七)請服裝整潔、勿穿著不雅。
(八)請將背包、旅行袋、行李箱(超過A4大小隨身物件)等寄存寄物處。本院得實施必要之安全檢查。
(九)其他經本院認定有礙展品安全或參觀秩序之行為者。
六、本須知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並經院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